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但滥用民事权利是法律禁止的。近日,保康法院对一件滥用诉权案件判决驳回诉求。
徐某爷爷1969年去世后安葬于保康县马良镇重阳村5组某处山林内,坟边生长两棵榔树。2002年原告杨某买断该片山林时,徐某祖坟边两棵榔树直径约有30厘米。
2023年1月5日,杨某将两棵榔树砍伐分解成数段准备运走,徐某及其妻发现后制止,杨某遂向村干部反映,要求解决。因按照风俗习惯,在祖坟周围的树木,一般归坟地后人所有,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杨某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要求双方均不得处理,应由林业部门对争议林木确定权属后再做处理。
2023年1月8日,徐某再次到现场,为防止杨某将榔木拉走,徐某雇请他人将现场6段榔木运回自己家中。随后杨某发现木料被人运走,便以自己砍伐的8段榔树原木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3月1日,马良镇政府组织派出所、司法局、林站等部门人员调解杨某、徐某间的争议。经调解杨某通过重阳村委会收到木料6段。杨某自认为还有2段榔木未收回,于2023年3月20日诉至保康法院,要求徐某返还榔树原木2段并赔偿损失。
立案后,承办法官姚琼涛通过调取视频及公安机关卷宗、走访村干部及林站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杨某称榔木共有8段的主张,仅有其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口头陈述,杨某自己提供的砍伐榔树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榔木也只有6段,且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显示纠纷发生当日现场榔木为6段。上述证据均无法证实存在杨某诉称要求返还的2段榔树原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维权是秩序的表现,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裁决。但是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自然地认为,既然是权利,权利主体就应该有完全行使的自由,如果权利也要受到限制,那就不能再称之为权利。这种观点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部分人以此为由,在生产生活中故意过度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完全不顾忌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或其他人的利益。
任何权利都应当有边界,至少应当以其他主体的权利为边界。如果每个人都强调自己权利的绝对性,去任意突破其他主体的权利边界,我们的社会必然陷入混乱。因此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必须遵循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