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企业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季某某获悉某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了与该公司对外公示宣传型号不符的电池,并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该公司出钱平息。该公司高管害怕此事会损害公司商誉并遭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向季某某支付10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尚欠季某某一定数额的销售车辆提成款,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扣减可能存在的提成款金额后,处以上述刑罚。
通过该案的审理,保康县人民法院不仅依法惩处针对企业的犯罪行为,维护了被害企业的财产安全,而且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今后,保康县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涉企业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等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犯罪,切实维护守法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