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退款退货机制本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个别消费者却利用机制漏洞退款不退货,公然占便宜,令商家苦不堪言。
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黄堡法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某电商平台商家因12.85元退款将买家起诉至法院。
去年年底,王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袁某的店铺中购买了一款油锯导板,下单实付价款12.85元。袁某于下单当日将商品快递邮寄给王某,王某签收快递后第6日通过电商平台客服联系到袁某,表示所购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损坏,无法再使用,认为袁某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言语中有侮辱谩骂言辞并要求袁某退款。袁某表示店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可以退款,但王某应提供已损坏产品照片,并将产品退回。王某则称自己所在住址偏远无法办理退货,且一直未向袁某提供已损坏产品照片。后袁某主动电话联系王某协商此事,王某在通话中再次侮辱谩骂袁某,并直接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最终电商平台将货款12.85元退还给王某,王某却未将货物退还给袁某。无奈之下,袁某将王某诉至保康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消极应诉,承办法官姚琼涛多次与其线上联系,向其释法说理:王某在袁某店铺购买产品,支付货款后,即与袁某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成立。袁某在王某收到退款后要求将货物退回,王某以所住地无法办理退货为由拒不退货,不符合客观实际,且系不诚信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袁某损失。判决生效后王某主动履行赔偿款,并在承办法官的明理释法下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表示今后在生活中会牢记诚信原则,不因线上无人认识而无视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