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法院旅游法庭审结一起邻里间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邻居,却因对杂物如何堆放意见不一而心生间隙,甚至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导致一方受伤。而后邻里二人又为出一口心中恶气,互相“讨要说法”,最终对簿公堂。
朱某与李某相邻而居。2020年10月5日,朱某以李某将黑色塑料管堆放在其菜地,压坏菜苗为由,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揪抓、厮打。朱某因全身多处疼痛被送往后坪卫生院救治,经诊断未出现腰椎骨折的伤情。同日下午,朱某入住保康县中医院后,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2021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保康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2022年4月25日,朱某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保康法院提起自诉。因诉讼过程中缺乏罪证,且朱某提供不出补充证据而自愿申请撤诉,保康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准许朱某撤诉裁定。
2022年8月18日,朱某又向保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朱某的两次诊断结果不一致,李某认为朱某的腰椎骨折系自残行为,又因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认为自己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保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两次刑事诉讼活动,李某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当认定2020年10月5日朱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的事实。
故保康法院认定,朱某受伤系李某侵权行为所致,与李某具有事实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朱某的损失,李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保康法院判决,朱某因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由李某赔偿其所受损失的70%。
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认同并采纳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观点,认为“相关刑事诉讼文书在本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上已经能够高度盖然性地证明李某对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朱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言道:“行要好伴,居要好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间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多换位思考,尽量保持忍让与克制,日常生活中实在不必为了琐事争执伤了和气,友好沟通、理性协商才是邻里间相处融洽的长存之道。